增值税新规 9 月 1 日起施行:6 类非应税交易进项可抵扣,4 类不得抵扣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哪些情形能抵、哪些不能抵,一度让不少财务人员拿不准。8 月 2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把这条模糊地带划清,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对上海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这直接关系进项抵扣和税负计算,值得逐条对照。

一、6 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告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2. 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3.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等收入;
4.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5.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6. 按规定取得、且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这六类属于常见的“收钱但未必交增值税”的场景,过去容易被误判为不得抵扣进项,导致企业白白多缴税。现在口径明确:符合上述情形的,对应进项即可正常抵扣。

二、4 类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同时,公告也列出了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
1.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2.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3. 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4.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对照可见,股权转让、股息红利、货物期货这类金融属性较强的交易,明确不得抵扣进项,企业做税务处理时要特别留神,别把不该抵的进项抵了进去。

三、生效与衔接
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明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也按照本公告执行。这意味着,今年前 8 个月里若存在符合上述可抵扣情形、却尚未做税务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新口径处理,不必担心追溯问题。

四、给企业的几点提醒
1. 逐笔梳理进项:对照公告,把保险赔付、违约金、捐赠、财政补贴等特殊收入对应的进项发票单独归类,判断能否抵扣。
2. 守住不得抵扣红线:股权转让、股息红利、货物期货等进项一律不得抵扣,避免多抵引发补税与滞纳金。
3. 关注追溯衔接:1—8 月未处理事项按新规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主动对账、及时更正。
4. 拿不准就问专业机构:进项抵扣是税务合规的高风险点,建议由专业代理记账或财税顾问复核口径。

增值税进项抵扣直接关系企业现金流与税务风险,25 号公告把“能抵、不能抵”的边界划清楚了,企业照章执行即可。具体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