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7 月 3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 2026 年第 23 号,下称「23 号公告」),明确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支持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项系统性税收安排,值得相关企业财务、税务负责人认真对照执行。
一、政策核心:所得可分期,损失不可分期
23 号公告第一条把规则写得非常直接:「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只有「所得」可以分期,「损失」必须一次性确认。这一条与原有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在逻辑上一脉相承,避免企业通过制造亏损来递延纳税义务。
二、3 类典型情形:交易双方怎么适用
23 号公告第二条对交易双方的政策适用做了清晰区分:
1.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之间相互交换:双方均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2. 一方是集成电路或工业母机企业、另一方不是:只有集成电路、工业母机这方能享受分期纳税;另一方仍按现行政策一次性确认所得、依法纳税。
3. 双方均不属于:双方都不享受分期,按现行规定一次性确认所得。
换句话说,企业能否享受优惠,首先看自身是否在「清单」内或符合 44 号公告认定标准。
三、所得计算:3 类公式一次说清
23 号公告第三、四条把所得和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并明确:
1. 所得计算公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 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 - 换出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 - 相关税费
2. 换入资产计税基础: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 该资产公允价值 + 支付的相关税费
3. 损失处理:交换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一次性计入当期。
简单理解,税法把资产互换「视同按公允价值先卖再买」,中间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分期政策的,只是「所得」这一部分。
四、4 类衔接条款:与其他政策的适用关系
23 号公告对几类「边界情形」做了衔接规定,避免政策叠加适用造成漏洞: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财税〔2014〕116 号、财税〔2016〕101 号执行,不适用本期分期政策。
2.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 号、财税〔2014〕109 号相关条件的,可从 23 号公告与企业重组政策中「择一适用」,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 混合交易(同时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仅「非货币性资产互换」部分可分期纳税;涉及「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对价,按现行规定一次性确认。
4. 跨期衔接:2028 年 12 月 31 日享受分期政策未满 5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5 年期满。
五、5 年内转让或注销:触发一次性补缴条款
为防止企业「享受分期后又通过转让或注销逃避纳税」,23 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两项兜底条款:
1. 享受分期政策的资产在 5 年内被转让: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对尚未确认的所得在转让当年一次性补缴。
2. 享受分期政策的企业在 5 年内注销:同样应在注销当年一次性补缴。
这一条款与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长周期、重资产」的产业特性匹配——既要给企业税收缓冲,也要堵住短期套利空间。
六、4 类企业适用:按 44 号公告定义执行
23 号公告第七条明确,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按 2023 年第 44 号公告定义执行:
1. 清单管理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
2. 非清单管理企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转请发改委、工信部门核查。
3. 已有认定标准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后续如有政策更新,从其规定。
4. 企业自评后可对照清单先行判断;非清单企业需主动与主管部门沟通认定。
七、4 个实操提醒
1. 提前判断清单资格:决定享受优惠前,先确认自身是否在发改委、工信部发布的清单内,避免事后被税务机关调整。
2. 区分所得与损失:所得可以分期,损失必须一次性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需统一口径,避免在汇算清缴时出现差异。
3. 备齐鉴证材料: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评估、计税基础计算依据、相关税费凭证需完整存档,以备税务核查。
4. 关注 5 年内处置风险:享受分期后若计划转让或注销,要提前测算一次性补缴的现金流影响,避免资金链承压。
23 号公告给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打开「5 年分期」的税收窗口,但企业享受优惠前要先做资格识别、所得测算、政策衔接、5 年内处置风险评估四件事,避免因小失大。具体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及主管税务机关最新执行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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