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9 月 1 日起,电池消费税制度迎来 2015 年以来最大一次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07-16 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正式施行。同步落地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征管事项公告,对发票开具、抵扣台账、CMA 检测报告做了完整配套。上海是全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重镇、储能产业集聚区、消费电子制造基地,新政对上海 6 类制造业主体的成本、定价、申报节奏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下面把 6 类电池差异化税率、4 个关键时间节点、3 个抵扣通道、6 条申报避坑一次讲透。
一、6 类电池差异化税率,分三档恢复
第 20 号公告把全部常见电池品类分到三档,对应不同的恢复征收节奏。
1. 第一档:5 类电池 2026-09-01 起按 2% 征收,2027-09-01 起升至 4%。这 5 类是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我国自 2015-02 起对电池按 4% 征收消费税,同时对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等 7 类免征;这次调整后,原免征的这 5 类电池按「先减半、后全额」分两年走完过渡。
2. 第二档: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2027-04-01 起按 2% 征收,2028-04-01 起升至 4%。光伏电池比第一档晚半年多开征,是给光伏制造企业更长的调整窗口。
3. 第三档:新技术电池 2026-09-01 至 2028-12-31 免征。这一档包括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税窗口长达约 28 个月,是政策对新技术路线的明确倾斜。
二、4 个关键时间节点必须刻进日历
1. 2026-09-01:第一档 5 类电池开征 2% 消费税;同步施行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征管事项公告(含发票开具、抵扣台账、CMA 检测报告要求);第三档新技术电池免征政策也同日落地。
2. 2027-04-01:光伏电池按 2% 征收消费税。
3. 2027-09-01:第一档 5 类电池税率升至 4%,与 2015-02 开征时的初始税率持平。
4. 2028-04-01:光伏电池税率升至 4%;同年 12-31 新技术电池免征政策到期,是否延续尚需关注后续公告。
三、3 个抵扣通道 + 1 个台账,连续生产才可扣
依据第 20 号公告第五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纳税人外购、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纳消费税的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三条通道是:
1. 通道一:外购已税电池。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后,按当期领用数量申报扣除。
2. 通道二:委托加工收回。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同样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后扣除。
3. 通道三:进口已税电池。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勾选确认后扣除,自营进口和委托进口都适用。
关键操作:必须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附件模板),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备查资料。典型抵扣计算示例:2026-10 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 A 购入锂离子电芯,11 月全部用于生产电池包,可扣除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 2%;如当期仅领用 90%,按 90% 比例扣除。
四、3 条边界:电池→电池才能扣,电池→汽车不能扣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的 8 个举例把「边界」讲得非常清楚:
1. 外购电池包直接装车,不能扣。某新能源车企购进锂离子电池包直接用于组装汽车产品,未经过「连续生产应税电池」这一步骤,不得计算扣除电池消费税。
2. 自产电池包直接装车,必须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产品的,应当在移送使用环节按 2%(2026-09-01 至 2027-08-31)申报缴纳,2027-09-01 起按 4%。
3. 进口电池入库未领用的,不存在抵扣问题。进口已税电池入库后未用于连续生产、对外销售的,不涉及消费税抵扣;只在生产领用环节起算。
五、上海 6 类主体差异化处理
新政对上海 6 类典型制造业主体的影响各有侧重:
1. 新能源整车企业(特斯拉上海、上汽、蔚来、智己、飞凡等):动力电池组多通过外购电芯 + 自产 Pack 的方式组装。如 Pack 算「电池产品」且属连续生产,可对外购电芯已纳消费税予以扣除;如 Pack 直接装车,则装车环节按 2% 缴纳消费税。
2. 动力电池企业(宁德时代上海基地、比亚迪上海、亿纬锂能等):自产电芯对外销售时按 2% 缴纳消费税;如下游客户用于连续生产电池 Pack,提供「电池」类编码发票及《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配合下游扣除。
3. 储能电池企业(液流电池、磷酸铁锂储能):全钒液流电池属第一档(2%→4%),磷酸铁锂储能电池属锂离子蓄电池类,同样按第一档执行。
4. 钠离子 / 固态电池企业(中科海钠、上海洗霸参与的固态电池产线等):属于第三档新技术电池,免征至 2028 年底;务必在 9 月 1 日前完成 CMA 检测报告与电子税务局减免税备案。
5. 光伏电池组件企业(上海临港光伏、钙钛矿中试线等):除钙钛矿 / 叠层 / 砷化镓电池 3 类免征外,普通光伏电池 2027-04 起按 2% 征收。
6. 消费电子及小电池企业(笔记本电池、充电宝、无人机电池等):所用锂离子电池属第一档,2026-09-01 起开征 2% 消费税,2027-09-01 起升至 4%。
六、6 条申报避坑一次讲透
1. 免税不是自动落地:享受新技术电池免税前,必须先取得 CMA 检测报告,并在电子税务局做减免税备案,9-1 前拿不到报告的,首次申报就会卡住。
2. 检测机构必须有 CMA 资质:检测机构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 CMA 徽标),证书附表中需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3. 发票必须选「电池」类编码:销售电池产品时,须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下游不能勾选确认抵扣。
4. 抵扣台账必须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按月登记购进、领用、库存,连续生产电池→电池的抵扣才有备查支撑。
5. 2026-09-01 前后的发票要分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明确,抵扣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应当在 2026-09-01 及以后;2026-09-01 前开具的发票不进入抵扣链条。
6. 「电池 → 汽车」 与 「电池 → 电池」 是两条线:装配到终端产品(非应税电池)的,不能享受抵扣;自产电池用于装车的,按规定在移送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给上海企业的 4 条实操提醒
1. 9-1 前先盘清自家「电池家底」:对所用电池品类逐项对照第 20 号公告三档分类,区分 5 类应税电池、光伏电池、新技术电池,做内部台账备查。
2. 检测报告 + 减免税备案双备:对生产钠离子、固态、燃料电池的企业,第一步联系有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第二步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减免税备案。
3. ERP 系统同步升级「电池」类编码:销售环节的开票员、采购环节的发票审核员、仓库环节的领用出库,都需要按「电池」类编码 + 《电池税款抵扣台账》格式重新梳理,避免 9-1 开票首日就出错。
4. 与下游客户做好「抵扣联动」:自产电芯卖断给电池组装厂的,电芯出库环节的「电池」类编码发票 + 客户的《电池税款抵扣台账》是下游能否抵扣的关键,必要时和下游签订「电池类发票开具备忘录」。
第 20 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配套公告,本质上是把电池产业的「政策红利」按技术新旧做了一次精准再分配:对成熟产品恢复征税、对新技术产品继续免税。上海制造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储能、光伏三条线,是这轮政策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建议在 9-1 前完成内部台账、检测报告、减免税备案、开票编码四项准备,把申报节奏踩准新政策窗口。具体申报口径、检测机构名录、减免税备案路径,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最新公告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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