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8 月 31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行税收征管法 1993 年施行、2001 年全面修订,此后 20 多年基本未作大改,早已难以适应「以数治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新形势。虽然修订草案全文尚未公开,但结合 2025 年 3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批与中小企业主、财务负责人切身相关的变化已经清晰可见。下面梳理最值得关注的 6 点。
一、滞纳金改名「税款迟纳金」,并新增减免情形
征求意见稿把「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仍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约 18.25%),但在性质上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划清界限。更重要的是新增不予或免予加收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缴税、在情形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的;因入库地点、税种属性、征收机关变更需要重新缴纳的;向税务机关缴纳已超过追征期税款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偶尔因客观原因晚缴税的企业来说,多了一条依法减负的通道。
二、反避税入法,从企业扩大到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现行征管法的关联交易调整主要针对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低价交易、长期无息借款、虚构服务安排长期处于模糊地带。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不按独立交易原则收付价款而减少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并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把调整范围从企业间扩大到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覆盖所有税种。那些仅为避税而设计的「形式合规」架构,预期避税效果将大打折扣。
三、恶意注销逃税,税务机关可直接向出资人追缴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出资人追缴税款、税款迟纳金。此前对「逃逸式注销」的公司,税务部门往往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恢复登记后再追责,效率偏低;新规把「穿透追责」写进基本法,企业主「注销跑路」的退路被进一步堵死。
四、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可被查询、冻结、划扣
现行法律里,微信、支付宝余额不是「银行存款」,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是「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对这类账户的查询、冻结、划扣缺乏明确依据。征求意见稿把支付账户的查询、冻结、划拨三个环节全部打通:经批准可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并可按应纳税额冻结、划拨。老板们习惯把经营款项沉淀在个人微信、支付宝的做法,税务风险会明显上升。
五、阻止出境扩大到实际控制人
现行征管法对欠税企业的边控对象只写到「法定代表人」,实践中有人让亲戚挂名做法定代表人、自己在幕后实际控制,从而规避出境限制。征求意见稿把边控对象明确为「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把幕后实际控制人纳入限制出境范围。
六、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取消复议前缴税前置
在约束征管权力的同时,草案也明显向保护纳税人权益倾斜:废除行政复议前的缴税前置程序,纳税人不服征税决定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无需先行缴纳税款;在法律责任中新增无过错「漏税」等情形,完善处罚的减免、减轻和免除措施;并对执法程序提出更严格的告知义务和层级批准要求。对企业而言,维权门槛降低、维权成本下降。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内容源自 2025 年 3 月的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修订草案全文尚未公开,最终条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对上海的中小企业主来说,与其被动等待,不如提前做好三件事:一是把经营资金与个人账户严格分离,规范公对公结算;二是梳理关联交易与股权架构,对照独立交易原则做一次合规体检;三是留存好历史税务资料,遇到争议及时寻求专业财税机构支持。逐梦人企业服务将第一时间跟踪审议进展,为上海企业带来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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