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容易被忽视的是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没提的,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 1 年内直接申请。同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未在 30 日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自负。
哪些算工伤?第十四条列了七类: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判断抓手是「三工」。
除上面七类「应当认定」,第十五条还有三类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公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第十六条则明确三种一律排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48 小时是法定硬杠。
意见不一致怎么办?第十九条是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拒不协助调查核实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可在「一网通办」线上提交,法定办结 60 日,事实清楚的缩短到 15 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 93 号),材料完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材料不完整的同样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认定不等于直接拿钱,中间隔着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三级。在上海,一般工伤人员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病人员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不服结论的,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级结论为最终结论,初次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待遇上有三个数。一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经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二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发,一级至十级分别为 27、25、23、21、18、16、13、11、9、7 个月。三是在上海,七至十级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另有「两个一次性」,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2、9、6、3 个月。
最后是代价与建议。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应当参保而未参加的,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至 3 倍罚款;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待遇由单位照掏,补缴后基金也只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六条建议:入职当月就参保;事故 24 小时内报告;务必 30 日内提交申请;有异议要举证而非否认;别把私了协议当免责依据;切勿骗保,否则按第六十条处骗取金额 2 至 5 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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