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新政

2026 年 9 月 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下称「28 号公告」),这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的重要配套操作办法。28 号公告共 15 条,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仍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这意味着对绝大多数上海企业来说,「9 月是最后 1 个月过渡期」,11 月 1 日起每次向自然人支付服务款,都可能触发新的代扣义务。下面把企业最关心的 7 个要点一次讲清。

一、扣缴范围仅限 7 类服务,不「一刀切」
第一条把「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明确限定为: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这 7 类的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建筑安装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大多数不在扣缴范围内——企业支付给自然人的常见支出里,绝大多数日常采购(如采购小批量办公用品、零星修理费、个人房屋租赁水电网费分摊)仍按现行方式处理,不需要先期代扣增值税。

二、扣缴义务人=付钱的那家境内单位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不分国企、民企、外企还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1000 元)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此前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重复代扣。也就是说,「谁来付钱、谁代扣」,付款单位天然成为合规第一责任人。

三、计税公式极简: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第二条给出的应扣缴增值税公式只有一行:销售额×规定征收率。当前自然人代开发票适用的征收率为 3%;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及延续公告,符合条件的可减按 1% 征收。举例:企业与一位自然人签订 1 万元的咨询服务合同,当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征;若分多次、累计超过 1000 元/次(或 1 万元/次具体口径以公告为准)即按 3% 或 1% 计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免费提供办公设备、报销差旅等非货币对价也要计入销售额。

四、起征点 1000 元/次是核心免税线
2026 年起,自然人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由之前的 300—500 元统一提高至每次(日)1000 元,且明确「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这意味着:单次或单日付款不超过 1000 元的服务交易,企业免扣增值税,但仍然要按 28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税」申报。也就是说「不到起征点」不等于「不用申报」,只是不用扣款,但仍要尽到申报义务。

五、申报与入库:次月 1—15 日
第五条把扣缴申报节奏明确下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规定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代扣的应税交易,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还需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合法凭证、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资料。

六、平台例外: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不适用
第十四条对「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做出专门安排:相关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应税交易,符合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的,由平台企业按相关规定代办申报增值税,不适用 28 号公告。这条背后的逻辑是,互联网平台已经为从业者按月代办申报,按月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起征点,与按次代扣的 1000 元起征点口径不同,不能叠加。

七、过渡期与衔接: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老办法」
第十五条是衔接安排的核心:28 号公告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1—10 月」和「11 月 1 日起」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合规节奏——前者自然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自行申报;后者单位先扣、后向自然人推送开票提醒、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

四个实操提醒
1. 立刻做一次服务类支出梳理:把过去半年付给个人的支出按 7 类服务重新分类,标记哪些会触发代扣义务、哪些不触发,11 月 1 日起才能「精准扣税」。
2. 把代扣申报嵌入财务流程:在 ERP 或用友、金蝶、票易通等系统的「对个人付款」节点加一道「是否触发代扣」判断,触发后自动生成《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加税费,财务次月 15 日前完成申报入库。
3. 跟自然人谈清楚「到手金额」:因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实付给自然人净额会变,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税前/税后金额」「含税/不含税」条款,避免事后纠纷。
4. 注意「应扣未扣」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明确,应扣未扣、未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的,依《税收征管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会被认定为偷税,企业财务与人力务必警惕。

总结一句话:11 月 1 日起,向自然人支付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影视、文化、教育 7 类服务价款时,付钱的就是扣缴义务人,金额满 1000 元要按 3%(优惠期内 1%)代扣增值税,并于次月 15 日前申报入库;过渡期只剩 9 月与 10 月,企业财务务必提前梳理、规范合同、改造流程。具体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原文及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遇到复杂场景建议咨询专业财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