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老板注册公司时,章程是「一网通办」一键生成的,签字完就锁进抽屉再没看过。但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十条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股东闹翻、融资受阻、银行风控卡壳,最后翻出来打架的,往往就是当初那份没细看的章程。
一、8 项法定必备记载事项(第四十六条):(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这 8 项缺一项,登记环节就可能被要求补正。
特别注意第(五)项。第四十七条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所以章程里的出资日期不是随便填的;第四十八条允许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用知识产权或股权出资的,章程里要把评估与权属转移写清楚,否则后面实缴入账、摊销扣除都会留尾巴。
二、6 处强烈建议自己写清楚的约定。1. 表决权:第六十五条默认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想给技术合伙人放大表决权就得写进章程。2. 分红:第二百一十条默认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出力不出钱的股东怎么分,写进章程才作数。
3. 对外转让:第八十四条要求对外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其他股东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想限制或禁止对外转让必须在章程里写。4. 股权继承: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合性强的公司通常约定继承人只继承财产权益、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5. 对外投资与担保:第十五条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还可以设定投资与担保的总额及单项限额,没写清楚就可能出现一笔担保绕过其他股东。6. 会议与通知:第六十四条默认召开股东会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允许以电子通信方式开会表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异地股东多、想线上表决的要在章程里放开。
三、5 个高频坑。1. 照抄网上旧模板,把「执行董事」等旧表述抄进去——新法已统一为董事,第六十八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第七十条规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超过三年。2. 机构设置照抄:第七十五条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第八十三条允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甚至可以不设监事,抄了必设三会的模板就白白背上年会合规负担。
3. 章程与股东协议打架:股东协议只约束签字方,章程对公司、董监高和后加入的股东都有约束力,两份文件不一致时对外以章程为准。4. 忘了「改章程很难」: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章程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决议过半数即可,定错一次,后面改的门槛很高。5. 改了不做备案:第三十五条要求涉及修改章程的变更登记提交修改后的章程,只改不报,外部查到的还是旧版。
四、上海办理提示。上海新设企业走「一网通办」/「上海企业登记在线」(yct.sh.gov.cn)的「开办企业一窗通」,填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公司章程等标准文书;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内资登记范本」栏目也提供按公司类型分类的章程范本。范本解决的是能不能登记,解决不了以后会不会吵架。涉及多名股东、技术入股、股权激励或准备融资的,建议在范本基础上专门定制,签署前逐条过一遍出资日期、表决与分红规则、转让与继承限制。
具体条款设计涉及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建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机构;本文所引法条以官方公布的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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