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6〕24号落地:60日付现承诺 + 付款四项要素 + 票据6个月红线,中小企业回款新政一次讲清

2026 年 9 月 3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6〕24号),9 月 10 日在政府网公开,9 月 14 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介绍落实安排。文件共 4 个方面 10 条,核心是把「及时支付」从倡导性要求,变成有规则、有监测、有投诉、有惩戒的一套制度。对上海的小微企业主来说,这不是一条看完就过的新闻,而是接下来谈合同、催欠款时可以直接引用的依据。

一、变化一:合同里要写清「付款四项关键要素」

通知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本行业结算支付管理规定,明确四项关键要素:账期起算节点、账款支付方式及流程、货物和服务检验验收(或工程竣工结算)标准及期限、最长付款期限;同时制定完善并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为什么这四项重要?过去大型企业拖款的常见手法就是四招:把账期起算点写得模糊、以「还没验收」为由不启动计时、用票据替代现金、把付款期限拖得很长。四项要素一旦写进合同示范文本并被行业规范固定,「交付日」就不再由付款方单方解释。中小企业签合同时,不要只写「验收合格后付款」,而要把验收标准、收到验收申请后多少天内完成验收、逾期未验收如何处理一并写进去。

二、变化二:60日付现承诺,且「没写支付方式」默认给现金

通知引导本行业领域大型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将对中小企业的最长付款期限限制在 60 日内,并推动龙头企业率先发布、践行「60日付现承诺」——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账款。

更关键的一条是:对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均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以下简称电子凭证)等替代支付。这条把默认规则反了过来。以前给票据的理由是「合同没说必须给现金」,现在合同没写,默认就是现金;想用票据,得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而且不能强制中小企业接受。

三、变化三: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压减至 6 个月

通知明确:压减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至 6 个月,电子凭证服务平台不得新开立付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电子凭证,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付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电子凭证提供融资。电子凭证服务平台要将经营数据全量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由票交所跨机构、全口径监测大型企业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开立情况;存在付款逾期的,由票交所和平台分别披露,平台对逾期企业停止提供新开立服务。此外,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向其关联的商业保理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融资。

需要客观说明:60日对大型企业目前属于分行业引导与监管重点,并非所有合同无条件一律 60 天;具体仍要结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后续出台的行业规则判断,以官方最新口径为准。

四、法律底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给了四件武器

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 年 3 月经国务院修订、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与 24 号文配套使用:

1. 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应当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大型企业应当自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且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也不得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即「背靠背」条款);拖延检验、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 支付方式——使用商业汇票、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不得借此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 逾期利息——迟延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未作约定的,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这是法定逾期利息,不以主张对方违约为前提。

4. 投诉与确权——受理投诉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转交处理,处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形成处理结果并书面反馈,情况复杂经批准最长不超过 90 日。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另外,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已明确,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24 号文要求加快细化该条执法指引,对模糊账期起算节点、拖延验收结算、用票据变相延长账期等行为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罚并公开典型案例。

五、上海企业特别要留意: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与经营异常名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6 年 9 月 14 日国新办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将依法把没有公示相关年报信息的大型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形成工作闭环;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进一步提高抽查比例。也就是说,「不公示」本身就会带来实实在在的信用后果。

六、现在可以做的五件事

第一,改合同模板。把账期起算节点、验收标准与期限、最长付款期限、支付方式四要素写全,尽量争取写明现金支付;遇到「收到业主款再付」「以审计结果为准」等表述要谨慎,必要时咨询专业意见。

第二,拒收超期凭证。超过 6 个月的电子凭证,平台已不得新开立,银行与保理也不得为其融资,中小企业可以据此拒绝。

第三,固定交付与验收证据。送货单、验收记录、竣工资料、对账单、往来函件全部归档,这是投诉和诉讼的共同基础。

第四,用足逾期利息。合同里明确约定不低于 1 年期 LPR 的逾期利率;没约定的,依法可按每日万分之五主张。

第五,走投诉平台。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已开通,被拖欠就及时登记并提交合同、交付凭证、对账记录、逾期证明。

最后一个边界提醒:24 号文属于行政监管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导清欠与监管工作;打官司的直接依据仍然是《民法典》合同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证据链扎实才是关键。政策给了工具,用起来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