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退税的规则在 2026 年换了一整套底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分别明确出口业务政策与新的退(免)税管理办法;财税〔2012〕39 号、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同时废止。上海企业今年报关出口的业务,一律按新办法申报。
先分清自己走哪套算法。有生产能力的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进项先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抵不完的再退,当期应退税额取期末留抵与免抵退税额孰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适用免退税:按购进凭证不含税金额乘退税率退还。退税率不是一律 13%,以税务总局退税率文库为准;未分开报关核算的,从低适用。
11 号公告把适用退(免)税的四个条件写死了: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按照规定收汇。第三条是这次新增的硬门槛,只收佣金、不确认货物销售收入的外贸代理企业从根上不符合按自营申报的条件,「假自营、真代理」的空间被压缩。
申报走五步:一是首次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证明前先办出口退(免)税备案,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备案内容变化要在 30 日内办变更;二是报关出口后按会计制度做销售并开具出口发票,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收齐凭证,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申报。
四是收汇: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出口之日次年 4 月 30 日前收汇,符合视同收汇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但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次年 4 月 30 日的,最晚不得晚于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五是申报后 15 日内留存备案单证,可自选纸质化、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保管。
备案单证这次明显加码,需留存三类: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等;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以及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国际货代服务费发票等;委托报关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保存期由原来的 5 年延长到 10 年。
漏报还有补救窗口。未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申报的,可以在次年 4 月 30 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 36 个月内,收齐凭证并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补申报;超过 36 个月仍未申报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于期满次日起按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这一条。
六个高频坑:报关单与进货发票品名、计量单位不符,比对不通过;退税率没核对最新文库,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未报送对应表;备案信息变更后超过 30 日未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前忘了先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并结清税款;两种退税办法之间变更未先结清已退税款;放弃退(免)税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适用。
上海办理有三条免费渠道: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另有退税率文库升级等免费提醒。红线同样明确: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退税的,追缴税款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还可按金额档次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具体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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