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转让股权时,第一反应是「要其他股东同意吧」。其实从 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施行起,这条老规矩已经没了。旧法要求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新法第 84 条直接删掉了「同意权」,改成「书面通知 + 优先购买权」的模式,流程简单不少。
变化一:取消过半数同意。过去要过半数股东点头、不买才视为同意;现在不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也已明确,申请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无需再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这意味着转让阻力主要来自章程,而不是其他股东的态度。
变化二:书面通知内容法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必须把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只说一句「我要卖股份」不行,因为其他股东无从判断是否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变化三:30 天沉默期。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都要买,先协商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把书面通知和送达留痕(EMS、邮件均可),是后续不发生纠纷的关键。
变化四:章程可另作规定。第 84 条最后一句写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们章程里写了更严或更宽的条件,以章程为准。创业公司在设章程时就该想清楚,别等转让时才知道被自己签的条款卡住。
配套规则一:变更股东名册。第 86 条要求转让后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公司去办。公司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答复,转让人、受让人可以起诉。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就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配套规则二:出资证明书与章程。第 87 条要求公司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新证,并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而且这项章程修改不需要再走股东会表决,省一道程序。
重点风险:未实缴的股权转让。第 88 条规定,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没按期足额缴,转让人对未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出资不实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不足范围内连带(受让人不知情除外)。换句话说,卖「空股」不等于把出资责任也甩掉。
实操四步:① 先查章程有无特别约定;② 草拟书面通知,写清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四要素;③ 送达其他股东并留痕;④ 签协议后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涉及优先购买权纠纷或章程冲突,建议先咨询专业意见。
股权转让是企业常见的资本动作,规则改了但坑不少。把书面通知写规范、把章程看明白、把未实缴责任算清楚,能少走很多弯路。逐梦人可协助上海企业处理股权变更、章程修订与工商登记,欢迎对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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